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之再生水開發案,應檢附再生水開發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興建再生水相關設施之建設費用(以下簡稱建設費用)。前項再生水開發案如與公共下水道系統合併興辦或納入既有公共下水道系統辦理者,應向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建設費用。前二項申請補助建設費用之再生水開發案計畫書內容,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或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規定格式擬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