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6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