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4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廠商因沖退稅需要,須檢驗機關派員取樣者,應於申請書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