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廠商申請加發前條報告中、英文副本時,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