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譯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