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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
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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