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如下:一、標題。二、範圍。三、目的及理由。四、相關文件資料。五、可協助單位及事項。六、利害關係人。前項各款項目之內容有不符合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依規定補正者,附記其情事於國家標準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