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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4條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4條
法規: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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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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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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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登錄。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
第10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
第11-1條
經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驗證登錄型式商品,其不符合部分與驗證登錄商品屬構造相同者,該驗證登錄商品視為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
第12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如有需要,並得申請加發證書。申請系列產品登錄,經審查符合者,逕…
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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