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3條 法規: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