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4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第24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時,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驗證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驗證機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