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母法 第13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