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二、核銷數量不符者。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