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