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證書: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前,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二、提供不實資料而取得證書。三、經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考試、計量講習或實務訓練及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