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