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