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