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一、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名稱變更。二、品質負責人異動。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