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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實驗室經評鑑結果有缺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實驗室於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複查;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並退還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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