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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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