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者。二、有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三、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者。四、有第九條規定計畫無法執行之情事者。五、未依第十條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者。六、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者。七、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