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一個月前,函報度量衡專責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