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團體貢獻獎得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各級公、私立學校自行報名參選;個人貢獻獎應由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其服務單位推薦參選,不得自行報名參選。但現任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參選。申請前項參選,自行報名或推薦參選者,應分別填具報名表或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