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評估考核。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依前項考核,對績效不彰之受補助單位,扣減其補助款,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