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重大變更者,受補助單位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