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或mL)或公升(l或L)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