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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證明,至少應包含定量包裝商品名稱、數量、經銷商,或生產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抽樣地點及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並應經執行人員及定量包裝商品持有人或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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