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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
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
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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