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