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