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申請人應定期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必要時得由標準局不定期進行追蹤查核。無法配合前項規定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