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標準局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