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廠商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
前項報備停止生產製造期限,不得逾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停止生產製造期間所生產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第二項之停止期限屆滿或提前復工者,經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恢復生產製造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