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品目);廢止…
- 第3條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一、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品質管理驗…
- 第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正字標記之圖式為。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 第5條使用正字標記時,應將前條規定之圖式,連同證書字號,標示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以下簡稱正字標記產品)之顯著部位。但產品…
- 第6條標準專責機關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前項第三…
- 第7條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品管評鑑與追查、認可工廠檢查機構辦理工廠檢查或認可試驗室辦理產品抽樣及檢驗相關業務。取…
- 第8條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依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制度或工廠檢查模式向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請品管驗證或向…
- 第9條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合稱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前項機…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標準專責機關認定採行監督試驗外,廠商得備具理由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監督試驗之申請:一、體積龐大、笨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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