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進口人申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二、…
- 第7條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二、用途說明書…
- 第9條進口人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仍未輸入貨品者,應檢附原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並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構)…
- 第10條進口人輸入已領有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貨品,除需申請抵達證明書者外,應於報關進口放行後三個月內,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或…
- 第11條進口人向海關申請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上核章確認進口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已繕妥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國際進口證明書或…
- 第12條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
- 第13條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遺失時,進口人得敘明遺失原因、原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證號及發證日期,…
- 第14條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人應依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載內容辦理輸入,未經原發證機關(構)許可,於通關進口前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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