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