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進口人申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二、用途說明書。三、相關交易文件。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國際進口證明書與其申請書及用途說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