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CHINESEM-AINLAND)產製」字樣。
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物品經行政院新聞局同意者。
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物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