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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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