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5條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