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