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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
- 第9-1條出進口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標準者,得予表揚;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0條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前項法人、團體依其設立目的有辦理…
- 第11條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前項限制輸…
- 第13條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
- 第13-1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
- 第14條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 第15條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
- 第15-1條出進口人辦理輸出入,其出進口文件之申請或提出,得採與海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辦理簽證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 第16條因貿易談判之需要或履行協定、協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貨品之輸出入數量,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前項輸出入配額…
- 第17條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三、未依規定申…
- 第17-1條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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