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發單位不得受理其前條之申請:一、受貿易署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受停止輸出處分之申請人。二、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八十日或貿易署公告期限內且未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補結案。三、貨品業經海關通關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