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3條 申請人應以下列方式為前條電子資料傳輸: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並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