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2條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除經貿易署同意者外,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透過貿易署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業務。但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