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5-1條 法規: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5-1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