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4條 法規: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