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6條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且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金。檢舉人同年度領取之檢舉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