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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局提出: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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