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