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4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